专利法修改后显著提升了权利保障水平,尤其在损害赔偿规则上作出突破性调整。根据新版第七十一条,若侵权方存在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法院可在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判决1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例如在2023年北京某通信技术专利纠纷中,被告因重复侵权且伪造证据,被适用顶格5倍赔偿,总额高达6200万元——这清晰体现出专利法修改对恶意行为的严厉震慑。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专利法修改同步推出的开放许可制度(第五十一条)致力于激活专利运用效率。笔者认为,该制度通过年费减免等经济杠杆,有效鼓励专利权人主动披露可授权专利。某新能源企业就将五项储能专利纳入开放许可池,半年内与七家中小企业达成合作,实现许可收入逾千万元,加速了技术落地进程。
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这一修订亮点,实践中需特别注意权利范围的界定精度。以智能手表表圈设计专利为例,尽管成功获权,但在诉讼中仍须证明其设计特征独立于整体产品。建议企业在申请时不仅提交局部放大图,还应附具设计要点说明及侵权对比分析报告。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机制是本次专利法修改的另一重要突破,主要回应创新药因审批周期导致的保护期损耗。需注意计算规则:补偿期最长5年,且授权后总有效期不得超出14年。某跨国药企凭借此制度为其糖尿病药物争取到4年补偿期,预期新增利润超20亿元。此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凸显了对医药创新的倾斜保护。
实务操作中建议采取以下策略:其一、建立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对高价值专利优先采用普通许可与开放许可并行策略;其二、维权时重点收集侵权方明知故犯的证据链(如侵权告知后的持续行为);其三、药企需在药品上市许可获批后180日内提交期限补偿申请材料。
思考题:在推行开放许可的过程中,企业如何既保障技术广泛传播又不丧失对侵权行为的监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