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劳务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谁报

关于劳务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谁报的问题,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实际用工单位才是法定的个税申报主体,而非劳务派遣公司。

笔者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大型商场通过A劳务公司派遣50名促销员,商场财务误将个税申报责任推给A公司。税务稽查时发现商场未履行代扣义务,最终补缴税款3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劳务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谁报的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个要点:1.用工单位即使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移了用工风险,但个税代扣责任无法转移;2.工资单上必须明确区分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3.跨地区派遣的还需注意属地申报规则。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个要点:1.用工单位即使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移了用工风险,但个税代扣责任无法转移;2.工资单上必须明确区分基本工资和各类补贴;3.跨地区派遣的还需注意属地申报规则。

从征管效率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现行规定具有现实合理性:1.用工单位掌握完整的考勤和绩效记录;2.便于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3.避免出现税收监管真空。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在每月发放工资前完成个税计算;2.保存完整的工资发放凭证备查;3.定期与劳务公司核对人员变动情况。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劳务派遣员工同时从两家用工单位取得收入,应当如何确定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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