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是法律赋予异议股东的重要退出机制,当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且决议损害小股东权益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依法主张回购。实务中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类典型情形: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却拒不分配利润。这种情况常反映大股东可能滥用控制权变相侵占利益。例如某医疗器械公司2018-2023年累计盈利超5000万元,但控股股东始终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拒绝分红,小股东李某通过举证公司实际具备分红能力,最终法院支持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诉求。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笔者认为这类决策直接改变公司根本架构,2022年某建材企业未经小股东同意将核心专利作价1.2亿元转让给实控人关联公司,导致企业经营方向根本性转变,异议股东及时启动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程序并获得支持。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强行修改章程延续经营。这种情况实质上违背了股东的合理预期,例如某物流公司在20年经营期限届满后,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修改章程继续经营,小股东陈某成功诉请法院判令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其股权。
实务建议:行使权利时需注意三个关键环节——1.必须对相关决议制作书面反对记录;2.优先通过协商确定股权收购价格;3.严格遵守60日协商期及90日诉讼期的法定期限。思考问题:若公司章程约定"十年内不进行利润分配",小股东能否直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设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机制,本质是通过法定退出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体适用需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决议违法性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