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招标和挂牌的区别

招标和挂牌作为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在法律适用和操作流程上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不少单位容易混淆这两种方式,导致程序违规。

举个典型案例:2022年某省高速公路扩建项目(预算80亿元)就因错误采用挂牌方式采购施工单位被叫停。该项目本应依法公开招标,但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为由直接在当地交易所挂牌。监管部门查处后认定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强制性规定,最终项目延期半年重新组织招标。

相比之下,某开发区管委会去年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30亩工业用地则完全合法。这类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管理法》明确允许采用挂牌方式的典型情形。实务中通常认为,涉及产权交易的国有资产处置更适合采用挂牌程序。

二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1.法律强制力不同——招标是法定程序,挂牌多为选择程序;2.竞争程度不同——招标要求充分竞争,挂牌可能形成一对一交易;3.适用范围不同——工程类强制招标,资产处置类可选用挂牌。

实务操作建议:1.先对照法规判断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2.混合型项目可采用"工程招标+服务挂牌"的组合模式;3.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避免程序错用。值得思考的是:对于EPC总承包项目中包含的设计服务部分,能否突破常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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