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最核心的要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和普通诈骗一脉相承,说白了就是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虚构项目、承诺高回报,比如某健康科技公司声称研发了“抗癌神器”,吸引大批老年人投资,结果老板把钱转去海外买豪宅——这明显符合集资诈骗的特征。

但很多人容易混淆一点:以为只要骗人投钱就是集资诈骗。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太笼统。实际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也带欺骗色彩,但它的运作逻辑完全不同——不是单纯骗钱跑路,而是靠拉人头、分层级来维持运转。举个例子,某电商平台以“分享赚钱”名义,要求会员先交399元入门费,再按发展下线的人数拿提成,资金其实是在层级间流转而并未被上层直接侵吞——这更偏向传销模式。

法律上,《刑法》第192条点明了集资诈骗罪的关键是“用骗术搞钱且不想还”;而第224条之一则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核心在于“按拉人头数量计酬”。虽然两罪都可能让人赔钱,但定性时得看本质:一个是钱最终去了哪(是否被非法占有),另一个是利润怎么来(是否靠层级发展)。

笔者建议办案时重点盯住三点:资金实际用途、盈利来源结构、当事人主观意图。如果钱主要被个人挥霍或转移隐匿,定集资诈骗概率高;如果收益大头来自下线缴的入门费或层级抽成,那更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

最后留个思考题:如果一个平台既虚构投资项目(如假称开发元宇宙地产),又采用三级分销返利模式,这时该如何区分定罪?是侧重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层级性运作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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