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终止招标要求在实践中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易引发纠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终止招标时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逐个通知已获取文件的投标人,或通过权威平台发布公告。例如某省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因技术参数重大调整,招标方在决定终止招标后48小时内,同时采用EMS邮寄书面通知至12家已报名企业,并在省级采购网发布公示,有效规避了投诉风险。
费用处理环节需特别注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必须返还本金。不过实务中常有争议点在于——银行利息是否需同步退还?法规未作强制要求,但笔者建议招标方可在终止公告中明确利息处理方式。例如某国企园区建设项目终止招标时,除退还3家单位共计60万元保证金外,主动支付了同期活期利息,此举反而提升了企业公信力。
笔者认为终止招标要求的合规核心在于"程序闭环"。从启动终止决策到完成退款的全流程都应留痕管理,特别是数字化时代更需注重证据固化。去年某知名房企环保项目终止招标时,就因未及时在公共平台发布公告而被投标人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最终胜诉但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
实务建议:第一,建立分级审批机制确保终止决策的合理性;第二,采用"书面+公告"双轨通知模式;第三,保证金退还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思考问题:当遭遇突发政策调整需要紧急终止招标时,如何平衡合规性与操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