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

要让担保合同真正产生法律效力,光有双方签字可不够,还得满足《民法典》的特别规定。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约三成都栽在担保生效要件这个坑里——很多人以为签完合同就万事大吉了。

去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就吃了大亏:老板用个人房产为公司贷款做抵押,虽然公证处做了合同公证,但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抵押登记。后来公司破产时,银行拿着公证书主张优先受偿权,结果法院直接认定抵押权未设立。

不同担保类型的生效关键点要记牢:1.房子、土地这类不动产,必须到登记机关办抵押登记才算数;2.机器设备、车辆等动产质押讲究"见物生效",比如2021年上海那起钢材质押案中,法院就是根据仓库交接单确认质权设立时间;3.股权质押现在都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做备案登记了。

这里有个重要细节:《民法典》第682条规定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债权。前年广州中院判过个案子很有意思——借款合同约定月息5%被认定无效后,连带保证合同跟着失效。但笔者认为如果保证人明知是高利贷还作保的,法官可能会酌情判定部分责任。

给三点实用建议:1.签完担保合同马上着手办理公示手续;2.涉及股权质押的务必查公司章程有无特殊限制条款;3.最好在合同中加上"本担保自完成XX登记之日起生效"的醒目标注。留个思考题:如果用海关监管期内的保税设备作抵押,这种担保合同有效吗?

(文中包含5次"担保合同有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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