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是实务中的关键合规要点,不同情形下表决要求差异显著。根据现行法规,普通对外担保事项一般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但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特殊情形时,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某制造业企业(虚构)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1.8亿元贷款担保时,因该金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单笔担保限额5000万元,最终需要按照《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进行表决。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通过比例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层适用。
在操作层面需要注意三个要点:1.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表决比例要求存在差异;2.关联交易性质的担保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3.公司章程可设置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通过标准。2022年北京某私募基金就因未达到章程要求的四分之三多数决而引发诉讼纠纷。
从实务角度看,笔者认为当前制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出席会议股东"基数计算规则不够明确;二是对违反比例要求的法律后果规定模糊。建议企业在操作中做好以下准备:1.提前核查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2.建立分级授权审批机制;3.完善会议记录和回避声明等证据留存。
值得思考的是: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持股优势强行通过不符合法定比例的对外担保决议时,小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主张权利?这涉及到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