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两个股东的企业类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根据现行法律,这类企业通常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常见。
以笔者代理过的2023年杭州某文创企业设立案为例,王某与赵某两位合伙人最终注册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两个股东的企业类型是什么的典型选择,主要基于三个实务考量:1.注册资本可认缴;2.股权转让限制灵活;3.财务审计要求相对宽松。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不超过50人。
关于治理结构设置,《公司法》第五十条特别规定了股东人数较少时可设执行董事。在办理两个股东的企业类型是什么的案件时,笔者发现约75%的客户会选择执行董事模式。比如前述案例中,两位股东约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并建立书面决策制度。
笔者认为选择企业形式时要特别注意控制权安排。《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允许公司章程对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这对平衡两个股东的权益尤为重要。实务中常见"一票否决权"等特殊条款设计。
实务建议:1.提前在公司章程中设计好股权退出机制。2.建议两个股东的企业类型是什么确定后立即签订书面合作协议。3.注意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界限。
思考题:当两个股东的企业类型是什么确定为有限公司时,若一方拟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另一方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