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判决生效后发现漏罪的情形。以诈骗案件为例,当被告人因诈骗25万被判刑七年正在服刑期间,若其他被害人陆续提出新的控告,此时法院需要启动特别程序处理这些新发现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及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新发现的罪应当单独作出判决后实行数罪并罚。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李某2019年因诈骗25万被判刑七年,2021年服刑期间又查出其2018年实施的另一起30万诈骗案(虚构案例)。法院最终对漏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十二年。
笔者认为这里有几个关键点值得关注:1.新罪的追诉时效需单独计算。2.已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中予以折抵。3.对于诈骗25万判刑七年后又发现同类型犯罪的,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即便主犯已经入狱,从犯或共犯的继续告发仍可能导致案件出现重大转折。某地就发生过这样的实例:主犯因诈骗25万判刑七年后,同案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供出三起共同作案事实。
实务操作要点:1.检察机关应建立累犯预警系统。2.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各笔犯罪时间的关联性。3.被害人应及时保存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延伸思考:对于诈骗25万判刑七年这类经济犯罪,若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但金额较小(如5万元以下),您认为是否有必要重新开庭审理?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