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公证给女方可不可以撤销,这个问题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经常遇到。民法典第658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不过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除外"指的是不能任意撤销,并非绝对不能撤销。
举个实务中的例子:2023年深圳就有这样一个案子。王先生婚前把自己名下一套价值800万的公寓做了公证赠与未婚妻陈女士,还签了书面协议。后来两人筹备婚礼时产生矛盾分手,王先生想撤销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请求,理由是虽然做了公证但没办过户登记。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请求,理由是虽然做了公证但没办过户登记。
这类案件通常要考虑三个要素:1.是否已完成不动产登记;2.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3.双方是否有特殊约定。笔者注意到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做了公证就万无一失,实际上房产这类不动产要以登记为准。
给准备做婚前房产公证的朋友几点建议:1.最好同步办理过户手续;2.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生效条件;3.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原始材料。这里留个思考题:如果男方将婚前房产部分份额公证赠与女方后共同偿还贷款,分手时该如何分割这部分权益?
总之要记住关键点:婚前房产公证给女方可不可以撤销,主要看有没有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即便做过公证程序,只要没过户就还有挽回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