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房屋这个热点问题,其实涉及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双重属性。民法典第362条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制,但第1122条又确认了房屋的财产可继承性。
笔者处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22年苏州吴中区张某(城镇户口)通过诉讼继承了父母的老宅。法院判决书明确写道:"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因此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房地分离"的裁判思路现在已成为主流。这种"房地分离"的裁判思路现在已成为主流。
需要注意三个实务要点:1.继承后不能擅自翻建或扩建,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建;2.遇到拆迁时补偿款计算会有区别;3.多数地区不允许直接办理过户登记。就像深圳龙岗区去年有个案例,继承人虽然赢了官司,但房产证至今无法更名。
特别提醒:如果是多子女继承且包含非集体成员的情况更复杂。笔者建议可以考虑这些方案:1.由具备资格的继承人代持产权;2.签订内部份额协议;3.将房屋折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困惑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继承房屋却难以实际使用怎么办?这里分享个成功案例——杭州余杭区的做法是允许继承人将房屋出租给本村村民,既保障了权益又符合政策要求。
留给读者的思考题:当城镇子女继承农房后长期闲置,集体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宅基地?这个问题在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其实已有倾向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