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遗嘱继承房产分割后购房款如何清偿

遗嘱继承房产分割后购房款清偿问题,往往涉及《民法典》继承编与合同法的交叉适用。根据第1153条规定,遗产实际价值超过遗嘱分配数额时,继承人需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笔者经办过一起典型案例:张女士通过遗嘱获得70%房产份额,剩余30%由其弟弟继承,但该房尚有80万贷款未还清。最终双方协商按比例分担还款义务,并重新签订了补充还款协议。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需注意三个关键环节:1.首先要区分被继承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不同性质;2.其次要明确各继承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3.最后要考虑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对于遗嘱继承房产分割后购房款清偿事宜,不同银行的贷款合同条款可能存在重大差异。

实务中常见误区是认为"父债子不还",但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若未声明放弃继承,就需以所得遗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2023年上海某区法院就判决过类似案例:三兄妹继承房产后拒绝偿还父亲生前房贷,最终被判决在各自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继承开始后60日内向银行提交《继承人情况说明书》;2.对需要继续履行的房贷合同进行"三方确认";3.建立共管账户用于归集还款资金。值得思考的是:当部分继承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何合理确定房屋折价标准?

关于遗嘱继承房产分割后购房款清偿的特别提示:若涉及公积金贷款,还需额外注意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人变更的特殊规定。某些地区要求必须结清原贷款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引入第三方资金垫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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