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遗嘱受赠人两个月同意才生效

民法典第1133条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实务中经常出现理解偏差。特别是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遗赠人时,"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这个要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笔者在处理遗产案件时发现,近三成纠纷都源于受遗赠人未及时表态。

举个典型案例:2022年杭州张女士把收藏的字画赠与美术馆,但馆方因内部审批流程耽搁,在第65天才发出接受函。虽然只超期5天,法院仍判决赠与无效。这个判决提醒我们,"两个月同意才生效"是刚性规定,没有宽限期可言。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需注意三点:1.起算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之日;2.表态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等明示行为;3.沉默视为拒绝。笔者认为第二点最容易产生争议,比如仅向部分继承人表示接受是否有效就存在不同判例。

给实务工作者的建议:1.建议立遗嘱时同步录制视频说明时限要求;2.可预先让受赠人签署空白接受声明并由第三方保管;3.通过EMS邮寄接受文件并公证送达过程。值得思考的是:若受赠人在第58天住院昏迷,能否主张时效中止?

最近某科技公司高管将股权赠与母校的案例再次印证规则重要性。校方虽然在期限内召开了董事会决议接受,但因未及时通知全体继承人而产生争议。这再次证明,"两个月同意才生效"不仅要实际作出意思表示,还要确保意思表示到达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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