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继承权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时,核心在于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顺位。实务中常见争议是遗嘱效力认定,例如2023年深圳福田区法院审理的"李某遗产案"中,虽然存在打印遗嘱,但因见证人系继承人表亲而被认定无效。
处理此类纠纷需特别注意三点:1.公证遗嘱效力虽高但仍可能被推翻,关键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139条的形式要件。2.自书遗嘱必须全文亲笔书写,笔者曾见过因使用电子签名导致整份遗嘱失效的案例。3.录音录像遗嘱现在越来越普遍,但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记录年月日。
对于复杂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建议采取以下步骤:1.立即申请遗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2.收集被继承人医疗记录等证据判断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3.必要时可委托笔迹鉴定机构对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特别提醒:即使胜诉也要注意执行问题,尤其涉及股权、知识产权等特殊财产时。
思考题:如果老人生前将房产赠予保姆并完成过户,但子女持有注明"此赠与以照顾终老为条件"的书面协议——此时能否主张返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