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遗产范围举证义务

遗产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所在。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只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这就使得债权人必须首先证明遗产的具体范围和价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债权人掌握的信息有限,而继承人可能对财产状况更为了解。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D银行起诉继承人E要求偿还被继承人F的200万元贷款。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D银行起诉继承人E要求偿还被继承人F的200万元贷款。D银行提供了F生前的工资流水和一套房产信息,但E主张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高额抵押。由于D银行未能进一步举证其他遗产线索,最终法院仅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

关于遗产范围的举证义务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债权人至少应提供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线索(如不动产登记、车辆信息等)。2.若继承人主张存在优先债权或特殊财产形态(如虚拟财产),需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3.对于明显异常的财产变动情况(如临终前大额转账),双方都可能面临更高的举证要求。

实务操作建议:1.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就应当注意收集债务人的资产证明文件。2.起诉前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资产转移。3.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的税务申报记录等官方档案。

值得思考的是:当继承人提出"遗产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的抗辩时,债权人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此时需要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和清偿顺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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