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离婚期间怎么拒绝对方看孩子

离婚期间怎么拒绝对方看孩子是许多当事人面临的棘手问题。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应被剥夺,除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但实务中这个标准往往需要具体判断。

去年某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案就很有代表性。王某前妻每次探视后,7岁的女儿都会出现尿床、厌食等症状。心理评估报告显示这与母亲过度追问家庭隐私有关,最终法院判决将探视改为每月一次且必须有社工在场。这说明离婚期间怎么拒绝对方看孩子不能简单化处理,要注重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

笔者建议重点把握以下要点:1.医疗记录比邻居证言更有证明力。2.临时中止探望通常不超过6个月。3.经济纠纷不能作为拒绝探视的理由。

常见误区提醒:1.私自安装录音设备可能被认定证据违法。2.用抚养费支付问题要挟探视权可能适得其反。3.完全禁止探视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占比不足15%。

实务操作建议:1.通过家事调解员建立缓冲机制。2.用"探望日志"客观记录异常情况。3.考虑逐步限制方案而非突然切断亲子联系。

值得思考的是:当孩子表现出抗拒但无法清晰表达原因时,离婚期间怎么拒绝对方看孩子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这需要平衡亲子权益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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