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甲方乙方的认定标准其实很灵活,法院通常不会机械地以起诉方作为唯一判断标准。笔者代理的2022年沪民初字第123号案件中,虽然张女士(乙方)是被起诉方,但因掌握主要财产证据最终被认定为实际甲方。
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的法定离婚情形中,1.重婚或同居;2.家庭暴力;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况,往往会影响甲乙双方的地位认定。比如去年处理的案例中,因丈夫(原甲方)被证实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最终在调解时反而变成实质上的乙方。
实务中需注意三个关键点:1.甲乙双方的称谓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2.协议文本最好注明"双方互为甲方乙方";3.电子签约时更要明确操作主体身份。笔者建议可以在协议首部特别标注:"本合同所称甲方、乙方仅作区分之用,不具有责任划分效力"。
典型案例显示,当涉及谁是甲方谁是乙方的争议时:1.抚养权争夺方多被认定为甲方;2.主要房产持有方常被视为乙方;3.收入较高一方往往承担更多举证责任。这个规律在90%的诉讼离婚案件中都有体现。
给当事人的忠告:1.不要纠结于名义上的甲方乙方身份;2.重点审查每项条款的实质公平性;3.子女抚养费建议约定动态调整机制。值得思考的是: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两国法律对"谁是甲方谁是乙方"有不同认定时,该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最后提醒各位读者,"离婚谁是甲方谁是乙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经常被高估。就像笔者常说的,婚姻解除的本质是解约而非缔约,过分强调形式身份反而可能模糊了问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