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对先前行为负责吗

在司法实践中,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对先前行为负责吗这个问题常常引发激烈争议。以2023年某地发生的真实案例为例:王某先用刀具控制住便利店店员,十分钟后同伙赵某赶到现场参与搜刮现金。庭审中,赵某辩护人提出其客户不应为王某先期的持刀威胁行为担责。

刑法理论对此存在三种主流观点:1. 全面肯定说认为后加入者需对全部犯罪负责;2. 否定说坚持"责任自负"原则;3. 折中说主张区分行为性质判断。笔者更倾向于折中立场——当后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具有实质促进作用时(如提供作案工具、强化被害人恐惧心理),就应当认定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对先前行为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2019年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出:对于伤害致死类案件,若后加入者明知前行为人已造成致命伤仍参与实施压制反抗等行为,则需共同承担致死责任。这提示我们,在判断承继共犯责任时,"明知+助力"是关键考量要素。

办案技巧:1. 检察官指控时应着重构建先后期行为的因果关系链;2. 辩护律师可运用"实行过限"理论切割当事人责任;3. 法官裁判时建议参考《人民司法》2021年第5期关于承继共犯的认定标准专题研讨。

延伸思考:假设诈骗团伙中后期加入的财务人员,在明知前期已骗取巨额资金的情况下协助洗钱,此时是否应当将全部诈骗金额计入其犯罪数额?这再次引发我们对承继的共同犯罪要对先前行为负责吗的深层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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