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实务中,先立的遗嘱和后立的遗嘱哪个管用是个常见争议点。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立遗嘱后可以撤回、变更,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这里有个重要前提——公证遗嘱具有特殊效力层级。
举个典型案例:李女士2019年办理公证遗嘱将存款留给女儿,2021年在律师见证下另立代书遗嘱改为捐给慈善机构。法院最终认定公证遗嘱有效,因为后立的代书遗嘱不能推翻先前的公证文书。但若李女士2021年是在公证处重新订立捐赠内容的公证遗嘱,则后者自动取代前者效力。
笔者认为这个规则体现了立法智慧:既保障意思自治(允许变更),又设置程序门槛(公证优先)。特别提醒三点: 1. 非公证形式的后续变更可能无效。 2. 多份公证遗嘱并存时以日期最近者为准。 3. 口头或录音形式通常无法撤销书面文件。
实务操作建议: 1. 重大财产处置首选公证方式。 2. 每次修改都应完整留存证据链。 3. 可考虑同步制作《遗嘱变更情况说明》。
延伸思考:如果前后两份非公证遗嘱内容冲突(如自书与打印件),如何证明"最后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判断先立的遗嘱和后立的遗嘱哪个管用,不能简单看时间先后,而要综合考量形式要件和证明力强弱。这也提示我们处理继承事务时要特别注意法律程序的规范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