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亲给的彩礼结婚还需要给吗?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合理范围内的彩礼属于传统习俗。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某订婚时支付了10万元彩礼,结婚前又按女方要求追加了3万元"改口费"。婚后不久双方感情破裂,王某起诉要求返还全部1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1. 初始10万元符合彩礼性质应部分返还;2. 额外3万元因缺乏书面约定且发生在婚期临近时,难以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点:1. 订亲给的彩礼通常以订婚仪式时的给付为限;2. 结婚筹备过程中的其他花费(如婚庆、酒席等)一般不计入彩礼范畴;3. 若确实存在订亲给的彩礼结婚还需要给吗的情况,建议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和沟通证据。
从法律角度分析,笔者认为:1. 彩礼认定应当遵循"婚前给付+缔结婚约目的"的双重标准;2. 婚后产生的各类礼金支出更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开支;3. 对于大额财物往来,最好在婚前协议中明确性质。
实务操作建议:1. 区分清楚"婚前彩礼"与"婚后赠予"的法律性质差异;2. 超过5万元的现金给付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3. 可考虑将部分彩礼转化为新房装修等有形资产。
延伸思考:如果按照地方习俗需要在婚后继续支付"年节礼",这种持续性给付是否构成变相追加彩礼?这涉及到民间习惯与现代法律的价值平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