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点。民法典第1062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第1063条则专门列举了五种个人财产情形,这两条规定构成了判断的基础框架。
最近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先生2018年婚前全款购置的婚房,产权证仅登记其个人名字。2022年离婚诉讼中,尽管配偶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实际是李先生用婚前存款偿还),法院最终仍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这个判决强调了资金溯源的重要性。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转化"存在误解。比如刘女士婚后将父母赠与的商铺租金用于家庭开支,就误以为商铺变成了共有财产。实际上最高法早有判例指出:财产性质的转化需要明确的合意表示,日常使用不会自动改变权属。
处理这类纠纷时需特别注意三个关键点:1.购房款的资金来源和流转路径;2.产权登记的公示效力;3.是否存在书面约定。例如2021年杭州中院审理的案件中,虽然男方用婚内收入提前还清了婚前房贷,但因缺乏书面协议,增值部分仍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大额婚前存款建议单独开户并保留流水;2.婚内受赠财产要求出具书面说明;3.共同还贷部分建议通过专用账户操作。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创业,婚后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
从本质上看,判断夫妻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共有的核心在于考察财产的取得时间和取得方式。对于价值较高的资产,提前做好权属规划往往能避免日后的巨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