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军婚的保护条款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军婚特别保护条款"。民法典第1081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军婚特别保护条款"。但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军人长期驻外执行任务,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怎么办?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某海军舰长连续3年出海执行任务,其妻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认定这种情况不属于重大过错,驳回了诉讼请求。这个判决引发业内讨论:新婚姻法对军婚的保护是否过度限制了配偶的离婚自由?
关于军婚纠纷的举证要点需要特别注意:1. 军人身份证明必须由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2. 主张军人存在重大过错的,需提供家暴报警记录、出轨照片等直接证据;3. 财产分割可考虑军人职业特殊性适当调整比例。
实务建议:军属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建议先通过部队政治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要注意收集分居证明、往来信件等能证明感情状况的证据。特别是根据新婚姻法对军婚的规定,非军人方更需要注重证据保全。
思考题:在信息化战争背景下,许多军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发生暧昧关系但未实质出轨,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突破军婚保护条款的"重大过错"?这涉及到对新婚姻法立法本意的理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