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64条,这类纠纷应当参照合同编规定处理,但需注意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举个典型案例:王先生与陈女士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民宿,后因装修欠下15万元工程款。分手时陈女士辩称自己只是帮工不应担责。法院调取微信记录发现其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最终按6:4比例判决分担债务。这个案例表明,在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中,实际参与程度往往比名义关系更重要。
笔者观察发现三个常见误区:1. 误以为同居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2. 忽视日常消费的举证责任;3. 对经营性债务的性质认识不清。特别提醒,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举证难度较大,建议日常就要做好证据留存。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 对于大额共同支出最好保留书面协议;2. 区分生活性借贷和投资性负债;3. 发生争议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值得探讨的是:当一方以个人信用借款却用于共同创业时,如何平衡债权人与未签字方的利益?
处理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需要综合考量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建议在关系存续期间就建立清晰的财务往来记录,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