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9条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核心依据,其中明确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实务中对于"感情破裂"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特别是像新婚后俩月后离家出走这类特殊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2021年深圳某案例颇具参考价值:王女士在婚后第50天离家,但法院查明其每月仍主动支付房贷,最终未支持离婚诉求。这说明单纯的新婚后俩月后离家出走行为,若缺乏其他佐证,很难被认定为感情破裂。
笔者建议重点把握三个维度:1.离家原因(是否因感情不和);2.后续联系情况(是否完全断绝往来);3.经济往来(如案例中的房贷支付)。需注意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实务中常见误区:1.将短暂分居等同于感情破裂;2.忽视经济往来的证明力;3.未及时固定证据。思考题:若一方新婚后俩月后离家出走后又返回同居半年,该如何认定分居期间?
特别提示:新婚后俩月后离家出走作为短期行为,通常需要结合是否存在家暴、出轨等严重过错来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通过律师协助完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