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已履行的口头分割财产协议若最终离婚未成,其法律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对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
实务中曾遇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王女士与陈先生因家庭矛盾协商离婚,双方口头约定将共同经营的餐厅归王女士所有。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陈先生反悔拒绝办理离婚手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虽然存在已履行的口头分割财产协议的事实,但因离婚未成,该协议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需特别注意以下法律要点:1. 口头协议的证明难度极大,当事人往往难以举证;2. 即使完成部分履行行为(如车辆过户、存款转账),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3. 法院审查时会重点考察协议是否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现行规定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也略显僵化。特别是对于长期分居且已实际履行财产分割的夫妻而言,"一刀切"否定协议效力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处理规则。
实务操作建议:1. 重要财产分割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2. 可同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手续;3. 涉及不动产变更的应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双方持续履行口头协议超过两年却未办理离婚登记,能否适用"事实契约"理论来认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