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律师解读:美国跨境税务纠纷的处置要点

1、双重征税应对机制


若额外的税务调整可能导致双重征税,美国纳税人可通过国内诉讼或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程序(MAP) 对该调整提出异议,后者更为常见。若纳税人通过国内诉讼提出异议并获得最终司法裁决,美国主管当局仅会向外国主管当局寻求相应救济。与直接通过税收协定机制寻求救济相比,这种方式显然会增加双重征税的风险。若两国税务当局在传统相互协商程序中无法达成满意协议,纳税人通常有权在国内以及潜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就该问题提起诉讼。


美国尚未加入《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简称 “多边工具”,MLI),且欧盟特定指令不适用于美国。税收协定的修改必须经美国参议院批准,过去十年间,美国批准的新签或修订税收协定数量并不多。

 

2、一般反避税规则 / 特定反避税规则在跨境场景的适用


美国没有全面的一般反避税规则或制度,但存在部分可同时适用于跨境及仅国内场景的成文条款(如《国内税收法》第 269 条规定,若纳税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主要目的是规避联邦所得税,国税局可拒绝其享受税收优惠)、司法原则(如经济实质原则)及反滥用法规(如财政部条例第 1.701-2 条,即 K 分章反滥用规则,用于限制合伙企业规则或形式的潜在滥用)。美国最接近一般或特定反避税规则的是各类由司法创设、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反滥用原则,其中包括经济实质原则,该原则后续已被法典化。近期,法院针对经济实质原则的适用范围发起了多起挑战,涉及转让定价及其他跨境交易等领域。

 

3、国际转让定价调整的异议


在美国,纳税人经常通过国内法院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对转让定价调整提出异议。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双边程序未达成满意结果或纳税人被拒绝提供协定协助,相关诉讼随之产生。

 

4、单边 /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单边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APA) 在美国被广泛用于确保转让定价的确定性。2024 年,美国预约定价与相互协商项目(APMA)收到 169 份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并签署了 142 份预约定价安排。截至 2024 年底,仍有 560 份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正在该项目下处理中。


纳税人决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后,流程通常如下:首先,纳税人向预约定价与相互协商项目提交申请并缴纳用户费;随后,该项目会通知纳税人申请已被接受或要求其补充信息;之后,该项目通常会召开启动会议讨论申请内容;若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可能会邀请纳税人向双方主管当局联合陈述;接着,该项目会对预约定价安排进行评估,若是双边申请,还会与外国对应机构开展协商;若各方达成协议,则签署预约定价安排;协议生效后,国税局将在整个有效期内监督合规情况;若未达成协议,纳税人的案件通常会重新纳入审查流程。

 

5、跨境相关诉讼


在美国,转让定价引发的诉讼在跨境交易相关诉讼中占比最高。近期,国税局重点关注公司间融资交易、成本分摊以及无形资产的许可或转让(尤其在科技和制药领域)。其中,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争议是主要挑战来源。对于法律争议问题,可能需要通过立法或法规修订、司法裁决来减少后续诉讼;否则,持续推动提前解决机制及通过税收协定途径解决争议,可能是缓解诉讼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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