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涉外律师】美国跨境并购律师:外资企业在美国进行跨国并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

根据 1950 年《国防生产法》(经 2018 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法》(“FIRRMA”)最新修订),美国总统拥有广泛权力。若外国投资被认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总统可禁止该投资或要求剥离相关资产。


美国总统的权力行使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或 “委员会”)协助执行。该委员会是跨部门机构,成员包括经济和安全相关部门。落实 FIRRMA 的 CFIUS 相关法规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正式生效。


数十年来,总统的核心权力始终未变,但近期的立法和法规扩大了 CFIUS 的管辖范围,并建立了 “双轨制” 申报体系:部分外国投资需在交易完成前强制申报,其余则为自愿申报。


自愿向 CFIUS 申报的核心优势是获得法律确定性:一旦 CFIUS 批准某项交易,委员会和总统均不得再事后对其提出质疑。


强制申报的交易类别


以下两类交易需履行交易完成前的强制申报义务:

1.重大政府利益类 —— 外国政府持有 49% 及以上投票权的外国主体,收购美国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相关企业 25% 及以上投票权的交易。

2.关键技术类 —— 外国主体收购某企业特定治理权或信息权,且该企业为特定清单行业研发、测试或生产关键技术的交易。


强制申报的形式与流程


强制申报可通过简式 “申报书” 或长式 “通知书” 提交。

强制申报书需在交易完成前 30 天提交,可能的结果包括:批准、不采取行动(实际等同于批准)、要求提交通知书(后续将进入更长的行政审查流程)。

通知书提交后的可能结果包括:批准、附条件批准或否决。正式审查流程通常耗时 45 至 90 天。

未按要求履行申报义务的,最高可面临相当于交易金额的罚款。


自愿申报与 CFIUS 审查重点


CFIUS 对交易拥有管辖权但未要求强制申报,交易双方可选择提交自愿申报书或通知书。

法律赋予总统和 CFIUS 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相关决定的司法审查空间极小。

“国家安全” 一词未被明确定义,CFIUS 对其作出了广义解释。


CFIUS 重点关注涉及以下类型美国企业的交易:


1.持有敏感政府合同的企业;

2.运营关键基础设施的企业;

3.生产敏感技术的企业;

4.运营地点或不动产靠近美国敏感政府设施的企业;

5.持有或处理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的企业(为近期新增重点)。

在投资方层面,CFIUS 特别关注:

来自美国战略竞争辖区的投资者;

存在其他引发安全关切属性的投资者(如存在出口管制或制裁合规问题的投资者)。

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等盟国的投资者可适用特定例外规定。


申报费用标准


CFIUS 提交通知书(申报书无需缴费)需支付申报费,费用金额根据交易价值按以下层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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