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新加坡采用重组程序或启动破产程序?
可以。《新加坡破产、重组与解散法》(简称 IRDA)规定的清算程序,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外国公司:其注册办事处为主要营业地,且与新加坡存在实质关联。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仅可通过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而不得采用自愿清算方式(《新加坡破产、重组与解散法》第 245 条及第 246 条)。
同样,与新加坡存在实质关联的外国公司,也可采用新加坡的重组程序,包括申请司法管理和制定债务重组协议。
新加坡法院在判断外国公司是否与新加坡存在 “实质关联” 时,会考量以下因素:
该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是否位于新加坡;
该公司在新加坡是否拥有大量资产;
该公司是否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或设有营业场所;
该公司是否选择以新加坡法律作为管辖一项或多项与贷款或其他交易相关争议解决的准据法;
该公司是否就一项或多项与贷款或其他交易相关争议的解决,接受新加坡法院的管辖权。
2、在其他辖区启动的重组或破产程序,是否有可能在新加坡获得承认?
可以。新加坡已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为承认境外重组或破产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在新加披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会在其他辖区进行重组或启动破产程序?
会。此类情况确实存在,但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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