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股东卷款走人该怎么处理

当公司股东卷款走人时,首要任务是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若债务属于公司义务,债权人通常应直接向公司追偿,而非直接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然而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某些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例如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资金后失联。此时,《公司法》第20条允许债权人主张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曾处理过一起虚构案例:某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中的150万元资金以“业务预付款”名义转至其关联个人账户后失联。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依据《公司法》第20条认定李某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卷款走人不仅面临民事追责,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挪用资金罪。

需注意的是,《公司法》第152条也为其他股东提供了内部救济途径——若董事或高管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例如当大股东卷款走人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时,小股东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或追究其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1.立即收集并核查公司章程、银行流水及交易凭证等关键证据;2.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资产进一步转移;3.综合考虑民事诉讼与刑事报案双线并行以最大化追索效果。

思考问题:若涉事股东通过境外隐蔽账户实施资金转移且已失联,如何有效协调跨境法律协作以突破追索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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