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

在公司治理中,某些关键决策必须经股东一致同意才能生效,这不仅是法律上的硬性要求,也是维护所有股东利益的重要保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通常包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合并或分立、修订公司章程内容、处置核心资产等。举个例子,某电商企业2023年拟出售其主营业务的固定资产,但由于一名持股5%的股东对交易价格存疑,未能达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最终经过多轮协商和独立估值才得以推进。笔者认为,这些事项之所以需要如此严格的同意机制,是因为它们直接触及公司根本结构和股东权益分配,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长期的法律争议。

实践中需注意,"必须经股东一致同意"的规定并非铁板一块。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设置比法律更严格的表决门槛——但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参考类似实务案例(如虚构的"北京某文化公司资产重组案"),如果章程明确约定"变更主营业务需全体股东一致书面确认",那么即使持有95%股权的大股东也无法独自决定。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起草章程时就细化这些条款,同时建立高效的书面决议机制——比如通过电子签署或公证文件来替代传统会议形式——以兼顾合规与操作灵活性。

最后要强调:涉及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任何事项完成后务必及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如资本变动后的备案更新),否则可能影响决议的法律效力。思考问题:当部分股东长期失联且无法取得联系时企业应如何合法推进重大决策同时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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