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招投标法公示期是几天

在招投标活动中,公示期是保障程序公开透明的核心环节之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开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需注意,法规中“不少于3日”为最低时限要求,实际操作中可根据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合理延长。

针对不同项目类型,招投标法公示期的安排存在差异:1.一般工程类项目多采用3日或以上的公示期;2.政府采购类项目通常设置更长期限以强化社会监督;3.国际招标项目同样遵循不少于3日的标准。例如在某省高速公路施工招标案例中,由于项目金额大、关注度高,招标方主动将招投标法公示期延长至5个工作日,既满足法规要求又提升了公信力。

笔者认为,虽然法规已明确招投标法公示期的最低天数限制,但实践中易出现机械计算日期的问题。如将起始日设定于周五可能导致公众有效监督时间不足。建议招标主体按工作日计算公示周期,并考虑将时长扩展至5-7日以增强实效性。

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1.提前规划时间窗口,规避法定节假日的影响;2.在招标文件中清晰载明公示起止日期及提出异议的方式;3.建立健全的异议反馈与处理机制。留给读者一个思考问题:如公示期内包含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相应顺延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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