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规定

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业务时,实务中需特别关注几个核心环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设立股权质押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这一点不容忽视。例如,某案例中软件公司股东张某以其12%股权为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在合同中清晰载明了主债权金额、利率及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了后续争议。笔者认为,书面合同的明细化对保障质权人利益尤为关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另一个重点是工商登记程序。根据现行法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去年一例纠纷中,某制造企业股东因疏忽未办理工商备案,导致质权人在债务违约时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工商登记不仅是法定生效要件,更是对抗第三方权利主张的核心依据。

关于已质押股权的处分限制,《民法典》明确禁止流质条款,同时规定质押期间转让股权需经质权人同意。例如某文化公司股东在股权质押期内未征得银行同意即试图转让股份,最终被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笔者提示,这类操作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擅自处置已设押资产。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实务建议:第一、事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存在对股权质押的限制或特殊程序要求;第二、完成工商登记后务必妥善保管受理通知书及相关凭证;第三、实现质权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折价或司法拍卖程序处置股权。思考问题:若质权设立后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导致原出质股权比例稀释,应如何重新界定质押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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