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纠纷二审程序中,法院对结算争议的处理通常侧重于纠正一审中的事实或法律错误,而非全面重新审理案件。需注意,工程结算本质上属于事实问题,原则上应在一审阶段完成举证、质证和认定。如果当事人未在一审中充分履行举证义务,例如未能提交完整的工程量确认文件或计价依据,二审阶段一般仅接受符合法定条件的新证据或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否则原有结算证据可能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
实务中曾发生一起典型案例:某装修公司与业主方因工程造价结算产生分歧,在一审过程中,承包方未按要求提供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变更记录及现场签证单,导致法院无法核定最终造价金额。进入二审后,承包方试图补充提交部分事后整理的工程量说明材料,但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材料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新证据”,最终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由此可见,造价二审后要出具审核结果吗这一问题,高度依赖一审阶段是否已就结算基础事实完成清晰认定。
从法律依据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二审法院的裁判方式:一是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二是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依法改判;三是基本事实不清的可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四是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的须发回重审。但需特别注意,对于发回重审后的上诉案件,二审不得再次发回。这一规定体现了二审程序“有限审查”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工程价款争议案件中,造价二审后要出具审核结果吗并非一个绝对问题——它更多取决于一审中对结算事实的查明程度。如果一审已委托鉴定并形成结算意见,仅存在局部争议点时二审法院可能直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反之若根本未进行有效结算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补充委托鉴定或组织举证。
综上所述造价二审后要出具审核结果吗需根据案件基础事实的查明情况、证据充分性及是否存在法定改判事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实践中不存在统一答案核心仍在于一审是否已为裁判提供了充分的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