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了不知情的侵权商品,应该负责任吗?这是许多商家在商标纠纷中常提出的疑问。根据《商标法》第57条,只要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无论是否知情,都属于侵权行为。不过别担心,法律并非一刀切——第60条提供了例外情况:如果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执法部门可能仅责令停止销售而不处以罚款。这体现了法律既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又兼顾无意侵权的公平处理原则。
实务中曾有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某社区超市从长期合作的批发商处进货一批日用洗护品,后经品牌方抽检发现是假冒产品。超市老板立即提供了采购合同、付款流水和供应商资质文件,证明自己确实销售了不知情的侵权商品。最终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下架产品并协助溯源调查,但未作出罚款决定。这个例子说明,法律并非盲目惩罚所有销售方,而是注重证据和配合态度。
从法律要件看,《商标法》第60条的“不知情免责”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合法取得商品,二是能说明提供者来源。这意味着商家必须养成保留进货凭证的习惯,例如发票、合同或物流记录等。否则即使主观无意,也可能因举证不足而被推定知情,进而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在此提醒:实践中价格异常低廉的商品往往容易被认定为“应知侵权”,商家需格外谨慎。
笔者认为现行法规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现实之间取得了较好效果。它既督促商家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又为善意经营者提供了救济路径。但需注意,“不知情”的证明标准较高——如果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或来源可疑,执法机关可能认定商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实务建议方面:建议企业定期审核供应商资质;完善进销存台账管理;发现疑似侵权商品立即封存并主动报备。值得思考的是:在直播带货等新型电商模式下,分销商如何通过电子存证等方式有效证明“合法取得”以规避风险?
总而言之,“销售了不知情的侵权商品应该负责任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复合型的——原则上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等责任;但若能充分举证来源合法性且积极配合调查,则有机会获得责任减免。关键在于用证据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