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贷款诈骗犯罪主体

贷款诈骗犯罪主体作为金融犯罪的核心要素,其认定直接关系到罪责的划分与量刑的精准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构成此罪的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目前尚无法成为该罪的直接主体。不过需注意,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个人借助单位外壳实施诈骗的情形,例如2023年广东一案例中,李某通过虚构一家科技公司,伪造上下游合同和虚假财报,成功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后失联,最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十二年有期徒刑。此类贷款诈骗犯罪主体的行为模式凸显出专业化、隐蔽化的趋势。

笔者认为,尽管单位不能独立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当实际控制人利用单位名义进行骗贷时,个人责任绝不能免除。这类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通常熟悉财务操作与法律漏洞,善于设计复杂交易以规避审查。另外,在共同犯罪场景下——如中介机构协助申请人捏造材料——对于贷款诈骗犯罪主体的认定需严格考察各参与方的知情程度与实际作用,不能简单以身份划分责任。

实务建议: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前风控,推行“人工+智能”双审核机制,重点查验个体工商户等实体的经营痕迹与资金流水真实性。思考问题:面对AI生成虚假贸易背景、区块链伪造电子合同等技术手段的升级,如何从法律层面精准界定和追踪新型贷款诈骗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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