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公司法人能用自然人的身份在电子税务里开发票吗

关于公司法人能用自然人的身份在电子税务里开发票吗这个问题,实务中确实存在不少误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登记内容开具发票,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票的合法性。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典型案例:2022年深圳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规避企业所得税,通过个人电子税务局代开了87万元"咨询服务费"发票。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1.该款项实际是公司货款;2.资金最终流入了公司账户;3.所谓"咨询服务"并无实际服务记录。最终该公司被认定虚开发票,补税加罚款合计52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存在法律上的代表关系,但在税务层面是完全不同的纳税主体。近期北京某案例显示,即便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真实提供了劳务(如董事费收入),若该收入实质属于企业经营所得,仍然不能通过自然人渠道开具发票。

实务操作建议:1.建立严格的财务隔离制度;2.对公账户与个人账户完全分开使用;3.定期核对开票信息与银行流水;4.遇到特殊业务情形时提前咨询专业税务师。

值得思考的是:当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实存在双重身份(如既是公司老板又是自由职业者)时,如何通过合同签订、资金流向等证据链来证明交易主体的真实性?这需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就做好痕迹管理。

最后再次明确:我国税法坚决禁止公司法人能用自然人的身份在电子税务里开发票的行为。纳税人应当牢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偷逃税嫌疑。

特别声明:本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代表国樽的观点和立场。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