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中,公司决议效力认定往往是案件胜负的关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的诉讼,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这一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忽视,导致案件程序上出现问题。
举个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三位创始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合,大股东未经充分协商就推动通过了股权转让决议。小股东张某起诉时仅列了其他股东为被告,法院以"未列公司为当事人"为由不予受理。后经律师指导补充被告才成功立案。这个案例充分说明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是否要列公司"是必须考虑的程序要件。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个要点:1.不同效力瑕疵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同;2.主张决议无效不受时效限制;3.可撤销之诉需在决议作出60日内提起。笔者认为,很多当事人过分关注实体问题,却忽略了这些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
给当事人的建议:1.遇到可疑的公司决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2.收集完整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证据;3.起诉时务必把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思考题:如果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但发现当初的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该如何设计诉讼策略?
特别提醒,"是否要列公司"这个问题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具有决定性意义。曾有当事人因遗漏公司作为被告导致超过起诉期限的惨痛教训。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这类低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