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购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是争议焦点。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自动转化,但实务中资金流转和财产混同常导致认定困难。
举个真实案例:王某2018年婚前全款购置的婚房价值200万,2021年婚后以280万出售后,添加了双方积蓄120万换购学区房。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定:原200万购房款仍属个人财产,但80万增值部分按贡献比例分割。这个判决印证了"资金来源决定权属"的基本原则。
从司法实践看需注意三个要点:1.单纯置换住房通常保留个人属性;2.添加共同资金购房会产生混合权属;3.用于经营投资则增值部分易被共享。笔者认为关键要看资金链条是否清晰可辨,比如某案中当事人用专属账户操作就获得有利认定。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建立单独资金流水台账;2.大额转账备注用途性质;3.婚内购房尽量采用按份共有登记。留个思考题:若将售房款用于装修配偶名下房产,法律性质会如何认定?
特别提醒,出售婚前个人房产所购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2023年某中院判决显示,当售房款与婚后收入完全混用于家庭开支时,即便保留原始凭证也可能丧失个人财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