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都持有外观专利时,侵权判定往往成为实务难点。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把握三个关键点:1.优先保护在先申请原则;2.整体视觉效果对比法;3.普通消费者认知标准。笔者在处理某玩具侵权案件时发现,部分企业误以为持有专利证书就等于获得"免死金牌",这种认识存在明显偏差。
举个典型案例(基于实务经验虚构):2023年深圳两家箱包企业的纠纷中,虽然原被告都拥有拉杆箱外观专利,但法院最终认定后申请的C公司构成侵权。决定性因素包括:1.C公司产品与D公司在先专利的箱体线条相似度达85%;2.轮毂设计仅存在细微差别;3.市场调查显示70%消费者会产生混淆。这个案例生动说明专利申请时间的重要性。
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别强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即便被控侵权产品有局部改进,如果主要设计特征雷同,仍可能被认定侵权。笔者认为在"双专利"对抗案件中,权利人应当重点收集两类证据:1.能证明抄袭故意的往来邮件等书证;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设计相似度鉴定报告。
给企业的三点建议:1.新产品上市前务必做FTO(自由实施)分析;2.建立设计文档的区块链存证系统;3.发现侵权线索后立即进行网页快照保全。值得思考的问题:当被控侵权方对在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诉讼程序是否应当中止?
关于术语使用规范说明:1."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基础概念需要反复明确;2."相同或相近似"这个法定标准必须准确表述;3."一般消费者"这个判断主体需要多次强调;4."要部对比"作为专业方法应当提及;5.《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作为核心依据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