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点,尤其是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常见的信用诈骗立案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5000元即可立案;另一种是恶意透支型,要求本金达到1万元以上。
笔者近期接触的一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张某经营的小餐馆受疫情影响倒闭后,为维持生计透支3张信用卡共计15万元。虽然张某每月偿还最低还款额并保持通讯畅通,但因短期内无法清偿全部欠款仍被银行报案。这个案例引发我们思考:在经济下行期,如何区分真正的信用诈骗和暂时性经营困难?笔者认为,法院最终未予刑事立案的关键在于张某保留了完整的经营亏损证明和还款记录。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两个特殊情形:1.对于透支后变更联系方式、转移财产等行为,通常直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即使单卡未达立案标准,但多卡累计超过5万元的也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特别提醒:1.保留所有与银行的沟通记录至关重要2.遇到还款困难时应主动提出分期方案3.切勿轻信"代还养卡"等灰色服务思考问题:如果持卡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导致信用卡逾期,但在出院后立即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信用诈骗立案标准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