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户口迁出怎么约定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户口迁出的约定,是许多离异夫妻容易忽视却至关重要的问题。民法典第1084条虽然规定了子女抚养权归属,但实际操作中户口迁移问题常常成为"后遗症"。

典型案例:2023年上海徐汇区一对夫妻协议离婚时,仅简单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未明确户口处理。半年后男方再婚需要为孩子办理转学手续,才发现前妻拒不配合迁出户口。这类纠纷在学区房入学季尤为常见。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1.必须写明具体迁移时限(建议精确到日)。2.可附加条款注明"逾期每日按抚养费10%支付违约金"。3.最好在协议中载明目标落户地址。

笔者观点认为,关于孩子户口迁出的约定本质上属于抚养权延伸事项。参照最高院相关判例,拒不履行户口迁移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妨碍探视权行为。

给当事人的三点忠告:1.提前向户籍警了解跨省迁移的特殊要求。2.若涉及学区资格,建议同步办理学籍转移公证。3.保留好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等必备材料。

值得思考的是:当对方以"无落户地址"为由拒绝迁出时,是否可以约定暂时挂靠集体户口的过渡方案?

特别提示:关于孩子户口迁出的条款建议单独成条,例如:"双方同意婚生子王小明的户籍应于离婚判决生效后60日内由现住址迁至母亲李某某位于XX小区的房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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