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享有婆家继承权的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很多人误以为婚姻关系就能自动获得继承资格。实际上民法典对此有严格限定,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要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1.配偶已去世;2.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里"主要赡养义务"通常认为包括长期共同生活、承担医疗费用、照料日常起居等实质性付出。笔者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李女士丈夫病逝后,将独居的公公接到家中照顾8年直至老人去世,期间保留的护理记录和转账凭证成为法院认定其享有继承权的关键证据。
需注意的是,儿媳享有婆家继承权与是否再婚无关。2021年北京某区法院就判决支持了再婚儿媳的继承请求,因其在再婚前已持续照顾中风婆婆3年。但若仅是偶尔探望或节日送礼,很难被认定为尽到主要赡养责任。
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赡养安排;2.定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生活费;3.保存医疗陪护记录等。笔者认为这些证据链能有效证明"主要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其他继承人质疑儿媳的赡养程度,该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