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实务中常常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五类财产属于个人专属,但具体认定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以婚前房产为例,2021年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刘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的房产,婚后丈夫要求加名被拒。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完全属于刘女士个人财产范围,关键证据是:1. 完整的购房合同和付款记录;2. 房产证登记时间早于结婚登记日;3. 婚后未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笔者认为,这类案件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
需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归属常有误解。去年深圳有个典型案例:陈先生工伤获赔80万,妻子主张分割赔偿款用于家庭开支。法院明确判决该赔偿金属于陈先生个人财产范围,因为其本质是对受害者个人的补偿。类似情况还包括交通事故伤残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
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是婚后收益问题。比如用婚前存款投资的理财收益是否纳入夫妻个人财产范围?2020年上海二中院的判决给出了参考:若完全使用个人本金且未投入共同劳动(如股票自动增值),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若配偶参与管理(如共同经营店铺),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收益。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 大额婚前财产建议办理公证或保留原始凭证;2. 特殊财物(如祖传字画)最好有书面归属约定;3. 赔偿金要单独开户避免混同。留个思考题:如果婚内继承的遗产未明确指定受益人,但被继承人曾口头表示给单方,能否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