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父亲对女儿做出出格的事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父亲对女儿做出出格的事确实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之一,但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变更抚养权:1.现有监护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2.子女身心健康遭受现实损害;3.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达变更意愿。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基于实务经验虚构):2021年深圳某区法院审理的张某案件中,12岁女儿通过日记记录父亲多次趁其睡觉时抚摸身体的行为。经妇联介入调查和心理评估,确认该父亲对女儿做出出格的事已导致孩子出现抑郁倾向。法院最终依据"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条款判决变更抚养权,并禁止父亲单独探视。

这类案件中需注意三个关键点:1.证据的及时固定至关重要(建议立即报警获取报案回执);2.未成年人陈述需要专业心理疏导人员在场记录;3.医疗机构的伤情鉴定比亲属证言更有证明力。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出格行为"的认定往往采取从严标准,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实务操作建议:1.第一时间联系12338妇女维权热线获取指导;2.通过学校心理咨询师建立第三方见证记录;3.考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临时措施。值得思考的是:如果父亲辩称行为属于正常亲子互动,如何区分合理亲密与越界行为?

特别提醒,在父亲对女儿做出出格的事这类案件中,除了法律救济外还应关注后续心理干预。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此类案件胜诉后仍有43%的孩子需要持续心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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