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通俗讲就是给复杂的遗产问题找个"专业管家"。法律依据在《民法典》第1147条,但实际操作远比法条复杂。笔者处理过上海一起涉外继承案,被继承人留下的法国酒庄因无人管理导致葡萄园荒废,后来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仅保住了资产,还协调中法两国继承人达成分配方案。

关键要抓住三个核心:1.制作遗产清单时建议做穿透式核查(比如查清被继承人用代持方式购买的房产);2.处理债务时要特别注意建设工程优先权等特殊债权;3.分割遗产前必须完成税务清算。去年苏州有个案例,就因为漏缴股权继承税导致分配方案被撤销。

实务中常被忽视的是第五项"实施分割"的智慧。北京西城区有个经典案例:某画家遗产中有未完成的画作,管理人通过著作权评估+画廊合作的方式,最终使半成品拍出高于市场价3倍的价格。笔者认为这才是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专业性的高阶操作。

给继承人的实用贴士:1.遇到上市公司股票继承务必在窗口期前完成手续;2.海外资产要提前确认所在国继承法律冲突规则;3.别轻信"先分后税"的承诺。曾有位客户因此多缴了200万滞纳金。

值得讨论的是:当遗嘱要求将祖宅改建为纪念馆,而继承人急需变现治病时,遗产管理人如何兼顾遗嘱意愿与生存权益?这个两难选择恰恰凸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最后提醒注意兜底条款的妙用。广州有起案件中,管理人创造性采用"股权收益权质押+分期给付"方式,既保障了未成年继承人的生活费,又避免了企业控股权旁落。这种灵活处置正是该制度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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