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4条关于受遗赠期限的规定,在实践中常常成为"权利陷阱"。与法定继承人不同,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明确意思表示,这个60天的黄金期一旦错过,法律直接推定放弃权利。笔者处理过的多起案件中,近三成纠纷都源于当事人对这个特殊时限的忽视。
去年上海就发生过一起典型案件:台商林某通过遗嘱将内地房产赠与侄女陈某,陈某在2023年1月5日收到律师函获知此事,但因忙于处理公司上市事务,直到3月20日才办理公证手续。法院审理认为,从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即截至3月5日)未作表示,依法丧失受赠权。这个案例特别警示我们,"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是刚性期限。
实务中需注意三个关键点:1."知道"的认定标准通常以直接收到通知为准;2.接受表示最好采用书面等可留痕的方式;3.两个月的计算应精确到日。曾有案例显示,受遗赠人在第60天下午4点发送的接受邮件被法院认可。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保障措施:首先要在得知消息当天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建议同步向遗产执行人和公证处提交书面声明;最后要注意保存能证明"知道时间"的通讯记录。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保障措施:首先要在得知消息当天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建议同步向遗产执行人和公证处提交书面声明;最后要注意保存能证明"知道时间"的通讯记录。对于跨境继承等复杂情况,更应当预留充足时间缓冲。
值得讨论的是:若受遗赠人在第58天遭遇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导致超期,能否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这涉及到对《民法典》第180条的延伸解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