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隐瞒婚姻事实收他人彩礼行为能否构成诈骗

隐瞒婚姻事实收他人彩礼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王某通过婚介所认识陈某后,刻意隐瞒自己尚未离婚的事实,先后收取陈某12.8万元彩礼及金银首饰。事后查明王某同时与多名男性保持恋爱关系并收取财物。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点:1. 欺骗行为包括积极虚构和消极隐瞒两种形式。2. 涉案金额必须达到当地诈骗罪立案标准(如浙江为6000元以上)。3. 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时,通常会考察双方交往细节、财物使用情况等客观证据。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在于:1. 婚恋关系本身具有人身属性,与普通诈骗存在区别。2. 部分当事人确实存在"先收彩礼再培养感情"的错误认知。3. 案发后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证据固定难度较大。

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1. 第一时间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2. 注意收集对方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的理由证据。3.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款项用途。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行为人将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是否影响诈骗罪的认定?这需要结合资金具体流向和使用比例综合判断。

最后要强调的是,隐瞒婚姻事实收他人彩礼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核心争议点,始终在于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重点审查收受财物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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