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遗嘱手写还是打印法律承认

在遗产继承实务中,"遗嘱手写还是打印法律承认"这个问题经常困扰着当事人。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笔者代理过的一个典型案例中(2023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决),就因为打印遗嘱缺少见证人签字导致2000万遗产分配出现争议。

从证据效力角度分析,手写遗嘱通常被认为更具优势:1、笔迹鉴定可以直观确认立嘱人身份;2、书写过程更容易体现真实意愿;3、修改痕迹较易辨认。比如去年深圳某富豪家族纠纷案中,法院最终采信了有明显涂改痕迹的手写遗嘱,正是因为这些修改都是立嘱人亲笔所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选择打印遗嘱时必须做到:1、每页都要有立嘱人亲笔签名(实务中发现很多人在最后一页签名就被认定无效);2、建议同时找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3、最好在打印后立即签署避免被质疑内容篡改。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就有因为隔周才签字而被质疑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案例。

给当事人的实用建议:1、文化程度较高的老人可优先考虑手写形式;2、使用打印形式时务必同步录像记录签署过程;3、保管时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值得思考的问题:随着电子办公普及,未来是否应该立法明确电子遗嘱的法律效力?

无论是选择手写还是打印形式,"遗嘱手写还是打印法律承认"的核心都在于能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专业法律人士,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结合使用传统与现代的立嘱方式可能是更稳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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