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离婚协议书公证的好处

离婚协议公证的好处在实际案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去年我们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林先生夫妇离婚时约定将学区房过户给孩子,但因未公证导致男方事后反悔。经过长达8个月的诉讼,女方才最终实现协议内容,若当初办理公证至少能节省6个月执行时间。

《民法典》第1078条明确要求,离婚协议应当载明五项基本要素:1.双方身份信息;2.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3.子女抚养的具体方案;4.共同财产分割明细;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实务中常见错误是将"暂不分割"的财产简单带过,这极易引发后续纠纷。

从实务角度看,笔者认为公证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三重保障:1.证据效力优先性;2.强制执行便捷性;3.争议防范预见性。例如处理过的涉外离婚案中,经公证的财产分割条款直接获得域外法院认可,省去了复杂的认证程序。

专业建议:1.涉及公司股权变更的必须公证;2.抚养费建议采用"公证+担保"双重保障;3.特殊物品(如收藏品)需在公证书中附详细清单。值得思考的是:当出现重大情势变更时,经过公证的协议是否当然排除变更可能?

特别提醒注意离婚协议公证的好处不仅体现在当下权益保障,更关系到未来十余年的履行稳定性。就像最近处理的再婚家庭纠纷案所示,20年前经公证的探视权条款至今仍是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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